内 容 摘 要 从法学上说,体罚是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式或者教育手段。它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本文简要论证了体罚学生中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种类。近年来,体罚问题成为中国教育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深刻地反映出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教育在改革进程中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以及转变,体罚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近、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法令多禁止体罚。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学校实行自觉纪律,坚持说服教育,并多次明令严禁体罚学生,1952年4月,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取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体罚与变相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又规定对于那些经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从中小学生最基本的人性及其身心发展的规律,还是从教育的本质及教育学生的规律来看,体罚都是不正当的,是严重的病理行为,都是落后教育的产物,是对人性的摧残,是对人格的扭曲。体罚阻碍着人自身的健全发展,也影响着以育人为宗旨的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因而禁止体罚,势在必行。
当今世界是儿童的世界,儿童意味着人类的未来和希望,这已成为大家的共识,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不仅强调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强调了双亲、社会、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不仅强调了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强调了儿童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尽管如此,可各地发生的一系列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仍层出不穷。据《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一小学五年级学生张猛在期末考试时做错了5道数学题,老师在放寒假时规定,考试时每错一道题,假期中每天罚做100遍,因些他每天要被罚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被罚做10500题。张猛没有完成作业,心中害怕,开学第一天便跳崖自杀了,后来又相继发生了四川教师蔡某罚学生吃塑料片,陕西教师崔某罚学生用针在学生脸部刻个“贱”字并涂上红墨水,贵州教师罗某罚学生吃大粪、云南教师罚学生吞下1000只活蝇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如果上述所列举的只是个别极端例子的话,那么教师在执教过程中直接责打学生(教师打学生耳光,用教鞭抽打学生),让学生代行体罚(如让班干部体罚违纪学生)和让学生自罚(让违纪学生面对面互打对方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做体育动作(如罚学生站立、跑步、做俯卧撑)等现象则司空见惯,不手枚举。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留给人们深深的困惑和思考,因此,认真研究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寻求遏制体罚学生的法律途径,就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它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和落后的教育观相联系。在目前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分数上去。以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中依然潜藏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制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农村又比城市更为严重。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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