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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杨柳小学办学章程         ★★★ 【字体:

成都市杨柳小学办学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三章     办学方针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七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好成都市杨柳小学,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根据《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市杨柳小学是成华区区属公办小学,在成华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是一所六年制小学。
第三条       成都市杨柳小学的办学宗旨是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三为”办学原则,努力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合格的学生,为保和乡和成华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综合文化素质的合格小学生。
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教学计划,各科教学大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坚持一高(稳定的高质量)、一特(体音美一方面特长)、四会(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创造)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对学校各项工作负有完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的职责是:
1.     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学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     主持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领导教育教学、体育卫生和后勤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安排各项工作。
3.     领导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选拔干部,聘任教师,决定人事变动。
4.     管理学校的经费、校舍及设备等,改善办学条件。
5.     配合党组织,支持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主持校务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有关重要问题及日常工作。
6.     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和党委的领导,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以上工作和所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的组织在上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支持校长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教职工政治学习和师德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中层以上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研究学校重要工作。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决策者。日常工作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长管理与教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重大问题由校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导处、大队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方针
第十一条            教育和教学是学校的主要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二条            教育工作必须以德育工作为主,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和崇尚优秀品质,优良作风的教育,坚持贯彻执行《德育大纲》、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坚持教育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指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必须遵照教育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开齐各门功课。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不得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坚决杜绝补课,坚决制止乱办各种补习班、特长班。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减少作业,充分发挥学生的性格和特长,以素质教育为教育主线。
第十四条            以教材为主教授学生,不得滥订各种非法途径的课本和复习资料。
第十五条            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和表扬学生的成绩和进步,并和善地指出学生的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和挖苦学生,不得粗暴压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六条            加强体育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体制,学校应保证每天的活动时间。
第十七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种竞赛,评奖活动,并争取在活动中创造优异的成绩。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全面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调换自己的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加强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尽心尽职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遵守《教职工请假制度》《教师上课、调课、代课制度》和《教职工日常行为准则》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学计划、树立正确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和理论水平。关心学生,热爱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四条  强化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发挥班主任育人上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全校成员的共同职责,所有人员都应齐抓共管,逐步形成全校整体育人风气,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或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教职工,实行奖励:对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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