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职能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是综合决策中起实质性作用的主体,这主要指它们是"政府"在各项职能上的实际代表者,掌握着重要的决策权。实际上政府的决策是由各部门提供一个基础,正是这个基础对于最终作出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综合决策,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最关键的层次。如果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两个特定角度---从环境角度审议经济政策,和从经济角度审议环境政策---来看,最起作用的当属综合计划、经济管理、归口部门和专业部门等职能部门,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共同行动是综合决策的核心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常所说的"综合决策",最主要的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这是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比较"狭义"然而是比较核心的理解。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体之一,是由地方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的地位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下,地方不仅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也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环境利益,地方政府对环境的关注始终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会在其决策过程中反映出来。当地方政府作为全国的一部分而参与全国的决策过程时,将对国家一级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作出贡献,那种认为全国性决策由中央作出,地方只需认真贯彻执行的看法,并非综合决策的真谛。从实际发生的进程来看,地方政府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视和实施的程度确实与当地的发展水平相关联,一部分综合决策行为是因为来自"上面"的要求而发生的。 工商产业界:作为一个有明显利益倾向的群体,工商产业界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作为"社会支柱"的地位而决定的。工商产业界在综合决策中的力量来自于它的经济实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影响。由于产业界不仅本身是利益和价值的载体,而且对社会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效应(例如提供就业岗位),所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如果缺少产业界的意见,将是不完善而且潜藏着风险的。在我国,工商产业界的利益和意见常常由政府中的产业管理部门来代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产业界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利益也在增长,完全由政府部门来代表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此时产业界需要有自身独立的表达渠道。工商产业界可以说是与环境保护关系最紧密的社会实体,它们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参与,一方面可以增强综合决策中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可为决策的贯彻执行铺平道路。那种把企业或产业界仅仅看作是进行环境管理的对象,不为它们提供必要的参与决策的渠道的认识和做法,都不利于综合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也不容易达到环境管理的目的。 科研学术界: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科学研究和学术理论界的作用不同于其他参与主体,科研学术界总体上不是作为一个独立利益方出现,而是作为一种客观、公正的观察力量出现的,其任务是阐明综合决策中的有关科学原理,提供对现实的实证观察结果并提出以科学为准则而制定的建议方案。以这种角度看待科研界,则它们的特点是超越利益层面,为综合决策提供客观依据。由于科学实际上是人类累积起来的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知识的集合,所以科学界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它使人们的决策建立在人类全部知识(而不是当前少量信息)的基础上,从而避免历史上已证明是不正确的决策过程和决策再次出现。人们之所以强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是因为科学化的过程中可以纳入大量人类积累起来的知识财富。在综合决策中,科学同时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当然也包括人文知识,这里尤其有必要强调社会科学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有一定内涵的概念,专门指那些以某种社会福利目标为其宗旨,从事非赢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通常,环境保护是非政府组织比较集中的领域。由于非政府组织是专门致力于社会目标的组织,所以它们在与其目标相关的行动上表现得十分活跃。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是独特和有益的,因为作为有特定目标、在相对狭小的领域内工作的这些组织,往往积累了某种特殊的知识,例如保护野生动物的协会、保存湿地的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资金运作的基金会等,它们在这些专门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是丰富和详细的,有些是独有的,这对于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水平有特殊的作用。不能否认非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或代表社会阶层中某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但这不否定而且有时恰恰增强了它们参与综合决策的理由。在综合决策中,对非政府组织的要求,一般不能等同于对政府组织和科学学术界的要求,因为后两者都应该超越于利益考虑之上,而非政府组织不是。现在隐约有一种看法,认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和发展事务以及参与综合决策主要是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而发展中国家较缺乏,其实这不全面。在很多较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如非洲国家等),非政府环保组织是比较多的,作用也很活跃,对当地的发展决策过程有一定影响。这几年来,在我国,非政府环保组织也有所发展,现在它们的主要活动方式还是借助于自行组织的活动和借助于新闻媒体,但可以预计,将来参与正式的综合决策过程的步伐将加快。 社区:社区主要以居住地为单位构成的一个地域性较强的人群联合体。由于居住地对环境质量有高度依赖性和灵敏性,所以当经济发展或资源开发活动涉及到居住地时,社区就会自然地表达对这些开发活动的关注并试图参与和影响其决策过程。由此看到,社区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参与,主要是参与与它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在范围上,也主要限于社区相关的地域范围内,在层次上,主要限于项目建设。当然,社区作为一个地域集体,参与到所在区域(如城市、镇等)范围内的更高层次的政治决策过程中(如投票选举等),借此表达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态度,也是可能的。 公众:在这里是指个体存在的公众,主要以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行动。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力量显然是较小的,但仍然有其特殊的价值,因为在这里公众个体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体出于无私的对公共事务的关注而愿意为国家的公共决策作出贡献。这主要指这样一些人: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对公共利益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兴趣,它们所要参与的决策并不一定与他们自身利益有什么直接关系。在任何社会中,这种公益心强的公众都是大量存在的,尤其在我国这样崇尚国家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国家,关注国家大事一直是一种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虽然力量不大,却拥有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在综合决策中增强了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份量。另一种情况是个人由于自身利益相关而参加决策过程,这时他是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发挥作用的,其作用大小取决于他所涉及的利益问题的严重程度,即个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越是超出社会正常伦理价值观念所能接受的范围,则越能获得社会的同情,这时个人的力量也会变成一股社会性的力量,从而对决策的结果产生影响。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污染受害者的情形。一般性的污染影响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力,但重大的污染事故却会震动当地决策者,在这种事故中的受害者,尽管是个体,也能影响甚至改变原有的决策结果。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尽管具有这么多主体,然而现实中的问题会依情况而有所取舍,并非任何时候都有这么多主体同时参入。事实上,一般意义上? "综合决策"主要是在政府内部的决策过程中进行的,主要是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这是从众多的主体中找出的关键要素。 三、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伦理 一种文明如果把掠夺和征服自然(以便使人的无穷欲望得到满足)视为自己的价值圭臬,那么,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就是必不可免的。环境危机是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的。 我们要突破技术决定论的局限,把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放在文明转型和价值重铸的大背景中来加以思考,从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高度寻找环境保护的新支点。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